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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吉林省:完善电采暖价格支持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8-03-01 08:18:08    文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清洁供暖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结合我省实际,日前吉林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吉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

 

  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对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集中式和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7:30、11:30-17:00。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同时,鼓励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年用电量10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在其他清洁供暖支持政策方面,各地可因地制宜,对符合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开发多种形式清洁供暖项目,促进清洁供暖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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